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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中 环境保护税的征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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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中 环境保护税的征缴

发布时间:2018-11-16 热度: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会涉及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问题,本文结合案例说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税计算缴纳、税收共治等征收管理问题。
 
  案情回放
 
  2018 年1 月7 日上午9 时,湖南省长沙市圭塘河巡河员巡查发现圭塘河某段河道存在疑似大量猪血污染水体的情况。针对此问题,圭塘河所在区的环境保护局、市政管理局、相关街道等单位组成指挥部立即开展排查。查明血水是从振东路的雨水井排入,经比亚迪路,最后由圭塘河十号排口流入圭塘河。截至7 日22 时,已全面切断污染源。
 
  经初步调查,怀疑血水是从A 公司排出流入圭塘河。1 月8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在事发河段以及A 公司场内用挖掘机开挖,排查河道中是否存在暗管偷排。经挖掘查实,未发现A 公司存在暗管排污行为。在与A 公司进一步核实的过程中,发现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长期供应猪血的购销合同。2018 年1 月,由于高速公路结冰,B 公司不能及时赶来,导致猪血变质。B 公司联系了C 清洁公司进行处理,C 清洁公司派D 司机开槽车拉3 吨猪血到污水处理厂,结果司机图省事将猪血排放到雨水井,导致污染。
 
  区环境保护局委托E 公司对污染水体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等指标超标。
 
  1 月8 日, 环境保护局对C清洁公司D 司机进行调查,其本人对违法排污事实供认不讳。区环境保护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分局处理,涉案司机被行政拘留15 天。区环境保护局对C 清洁公司向路边雨水管非法倾倒废弃物(牲猪血水)行为处以10 万元罚款,并对A 公司加强监管。处理结束后,区环境保护局向税务部门发出《关于圭塘河水体污染事件的函》,说明了案情经过和处罚情况。
 
  纳税人的确认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违法排放被处罚后,并不免除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税务部门在收到《关于圭塘河水体污染事件的函》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认
 
  上述案例中涉及A 公司、B公司、C 清洁公司以及D 司机,谁应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案中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为C 清洁公司。因此,该公司在受到处罚后还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计税依据和环保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1. 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以其当期应税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在本案中,应以3 吨猪血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2. 计算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请见下表:


 
  通过调查,偷排猪血来自于W4 屠宰车间。根据E 公司检测报告数据, 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6.57×103(mg/L), 氨氮为746 (mg/L) ,动植物油为142(mg/L),pH 值为7.03(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pH 值7.03 不在该表列出的征税范围内),经查《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得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值为1kg,氨氮的污染当量值为0.8kg,动植物油的污染当量值为0.16kg,据此计算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1)计算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kg)。计算公式为:污染当量数= 应税水污染物排放(产生)量× 该污染物浓度值÷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时,请注意单位之间的换算,将结果统一成kg.化学需氧量污染当量数= 3×103×6.57×103÷106÷1=19.71(kg);氨氮污染当量数=3×103×746÷106÷0.8=2.80(kg);动植物油污染当量数=3×103×142÷106÷0.16=2.66(kg)。
 
  (2)计算排污总当量数(kg)。根据检测报告,污染物排放因子均为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应将污染当量数由大到小排序对其前三项进行征税。本案例只涉及三项水污染物,因此,无须排序,均须征税。污染当量数合计=19.71+2.80+2.66= 25.17(kg)。
 
  (3)计算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湖南省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 元。
 
  因此,清洁公司应纳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25.17×3=75.51(元)。
 
  本案中,区税务机关在接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圭塘河水体污染事件的函》后,及时计算确认了C 清洁公司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并补缴入库环境保护税税款75.51 元。这一金额与区环境保护局的10 万元罚款相比,微乎其微,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应多项公共管理政策应齐头并进,优势互补,共同发挥作用。
 
  案例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在经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后,税务部门在接到相关函件时,应及时跟进,征收相应的环境保护税,加强后续征收管理。一是确定好计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紧急性和突发性,基本无自动监测数据,需专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来确定污染物指标。另外,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属于违规排放,其排放量确定从严,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二是按期征缴入库。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应在环保部门传递相关函件后及时进行征缴。三是及时传递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涉事企业的税款缴纳情况,交送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来源:《中国税务》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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