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基本规
发布时间:2019-11-20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基本规定?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单行税收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却明确了基金涉及的基本税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制基金由于需要单独注册并且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为合伙企业,自然需要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税法上,我们不将合伙企业本身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将其视为一个透明实体,我们穿透这个透明实体直接对其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同样,合伙制基金的所得税,由其投资人也就是合伙人分别缴纳。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说,在北京市的基金小镇注册了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普通合伙人(GP)是法人,其有限合伙人(LP),有的是法人,有的是自然人,那么税法不将在基金小镇注册的这家有限合伙制基金当作纳税主体,其所得税由其合伙人负责缴纳,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有的时候,有些合伙人本身就是一个合伙企业,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对于合伙人本身就是合伙企业的情形,还需要进一步穿透到最终的合伙人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