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7 则
发布时间:2019-09-26
1、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果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 号)第一条规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销售不动产,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我是一家商务服务公司的会计,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上个月,我单位派了几名同志去某地收购优质土鸡蛋,由于交通不便利,他们往返坐的是长途客车,取得了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请问手撕客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你公司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4、用于奖励员工的机票支出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奖励优秀员工团队,我公司准备购买10 张“北京——三亚”往返机票。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10 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时间如何确定?
我公司成立于2019 年4 月,是一家研发企业,4 ~ 7 月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销售额均为0,自8 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我公司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规定,2019 年4 月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 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 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 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你公司应根据2019 年8 ~ 10 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为适应发展需要,我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 这种情况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果你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由于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7、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我和朋友在北京开了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6 月公司为天津的一家企业在天津提供建安服务,实现销售额为8 万元,请问该笔收入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4 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6 月在天津实现的销售额为8 万元,无需就该月销售额在天津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