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税前扣除案例解答
发布时间:2018-11-26
导语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为了推广新产品和提高企业知名度,纳税人通常会发生大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近日,小编就接到了纳税人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相关咨询,问题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纳税人咨询问题一
“同样作为期间费用,为什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规定扣除部分税法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呢?”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规定:
“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能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较大,特别是在企业创立初期,或者新产品开拓市场初期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出现下降趋势时,可能需要加大广告宣传支出。但在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后广告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重会相对固定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企业在某些纳税年度发生的数额较大的广告支出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不应该在发生的纳税年度全部直接扣除,而应在受益期内均衡摊销。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但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实际上就是这一政策精神的体现。”
纳税人咨询问题二
“税法规定超过扣除限额部分的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那么,具体该怎么计算呢?”
解答:
以你公司为例,假如2018年度你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500万元,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60万元。你公司适用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的规定。你公司在计算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金额为560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2018年度扣除限额=4000×15%=600万元;
600万元>500万元,因此本年实际发生500万可以全额扣除,另外,还可以扣除上年度结转未扣除的广告费60万,合计500+60=560万元。
纳税人咨询问题三
“2018年度我公司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想了解一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收入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相关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咨询问题四
“所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可扣除比例都是销售(营业)收入15%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咨询问题五
“听说关联企业之前可以按照协议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有这样的规定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纳税人咨询问题六
“为了推广我公司新产品,2017年7月1日我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合同约定该广告公司应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在指定地点固定时间段播放我公司产品宣传片,合同期满我公司向该广告公司全额支付广告费用价税合计25.44万元,对方公司应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7月1日,我公司全额支付了广告费用,对方向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24万元,税额1.44万元。由于2017年我公司未向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因此未列支当年费用,本年度我公司能否将24万元广告费全部作为2018年费用计算扣除?”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上述广告费用不能全额作为2018年度费用计算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时间段合理确定2017年度与2018年度各自发生的费用支出。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