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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登记的形式
发布时间:2017-07-15

企业合并登记的形式 

企业合并登记的形式 

(一)新设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旧有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为新设合并。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原有企业的名称均须改变,新组成的企业使用新的名称。旧 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皿新改组,原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即行灭失,企业章程的法律效力也将随之灭失,原有企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被新开设的企业全部承受。

  (二)存续合并

  存续合并也叫吸收合并。一个企业存续,另一个或几个企业被存续企业所吸收.在存续合并的情况下,存续企业仍保留原来的名称,企业法人的资格仍然存在,而被吸收的企业名称灭失,法人资格也随之灭失,其一切权利和义务均被存续企业所接受。

  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兼并,是存续合并的一种形式。兼并可以在两个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多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间进行。兼并有多种形式,可以是购买式 兼并,也可以是承担巨倾债务的接收式兼并,可以是为寻求发展的扩张式兼并,也可以是为求生存的依附式兼并,可以是同行业间平行式兼并,也可以是与产品生产 相关联的垂直式旅并或跨行业的棍合式兼并。无论兼并以什么形式进行,只要企业兼并一经实现,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即行取消,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兼并企业 应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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