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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个环节不需要“再”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18-06-15


  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分配的以前年度税后利润则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合伙企业成立时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公司,另外一个是自然人合伙人陈先生。2017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总计200万元,经合伙人商议决定,本年度对所得暂不进行任何分配。
 
  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对于法人公司A公司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陈先生,也要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接上例】如果该合伙企业,2018年6月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对以前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其中法人公司A公司分配所得24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陈先生分配所得120万元,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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