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公司过节费的财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22
临近春节,很多惠阳公司会为员工发放过节费,那么在处理这笔费用时,财务人员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就让启航好帮手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01
过节费究竟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费?
1、过节费究竟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费?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财务和税务两方面来回答:
财务方面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因此,过节费在会计上属于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福利性补贴,应计入工资。
税务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过节费,可按“工资、薪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的依据,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02
企业发放过节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为员工发放的过节费,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