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餐费等费用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发布时间:2019-12-13
我公司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 年10 月,公司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3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3 项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 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 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如果按规定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则相应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取得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