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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涉税“黑名单”威力加大
发布时间:2019-05-08



  在实施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方面,2019年一季度全国税务机关共计公布“黑名单”案件3467件。自2014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超过2万件。自2015年启动联合惩戒措施以来,截至2019年一季度,全国税务机关已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黑名单”当事人26.09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4778人次;1.69万户次当事人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
 
  随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大,很多企业和企业主要责任人员通过税务机关的宣传讲解对相关规定心存敬畏,自觉规范涉税业务处理,但仍有少数企业不以为然,结果付出巨大代价,悔不当初。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近日举办“千名税干进万企”宣传活动,向企业详细讲解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引导企业及时规避风险。  冒宇晴  摄
 
  近日,江苏省第一批公告期满仍走逃(失联)的22户企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黑名单”,有关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接下来,这些违法失信企业将受到来自市场监管、发改委、财政、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的联合惩戒。
 
  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名单,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是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重要内容。统计显示,自该办法实行以来,全国税务机关已经公布走逃(失联)“黑名单”案件45件,一些上榜企业积极整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威力逐步显现。
 
  税收违法惩戒制度升级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018年1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甚至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严重扰乱税收和经济秩序的情形,制定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再度提档升级完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比先前实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新办法”除了名称上增加“失信”字眼,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之外,突出变化是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情形,明确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纳入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公布的范围,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以加大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
 
  “新办法”还有两大重要变化。一是明确把“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纳入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公布的范围,也就是将逃避追缴欠税的纳入“黑名单”公布标准由之前的“100万元以上”修改为“10万元以上”,大大降低纳入公布的欠税金额起点;二是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这意味着上“黑名单”的企业将面临更长时间的信誉冲击和联合惩戒打击。
 
  显然,“新办法”结合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税收违法失信问题,加大了监管力度,进一步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了细化、量化,通过有针对性地扩大惩戒范围、加大惩戒力度,直击税收违法失信者的痛点,展现出税务部门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黑名单”产生深远影响
 
  伴随着“公示+惩戒”的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落地、不断升级,一个个税收违法失信者尝到苦头。
 
  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计公布“黑名单”案件3467件。自2014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经超过2万件。
 
  按照“新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已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全部纳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在内部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同时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推送给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相关部门对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统计,自2015年启动联合惩戒措施起,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已依照规定向多部门推送26.09万户次税收违法失信信息,使相关当事人受到联合惩戒。其中,公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4778人次;1.64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1.69万户次当事人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有22.28万户次“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供应土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方面被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河南某科技出口公司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之后,该公司受到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面对这种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懊恼地说:“没想到被税收违法‘黑名单’曝光影响这么大,公司信誉大大受损,出口受阻,远期贸易业务无法开展,收付汇额受限,结汇推迟,真是掐住了公司经营的喉咙啊!”为摆脱困境,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积极缴纳所欠税款,并制订了定期培训税收政策计划,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据了解,实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措施以来,类似该公司的情形不胜枚举。
 
  制度优化和落实不放松
 
  当前,税收违法“黑名单”和多部门联合惩戒的税收失信监管,已成为税务部门净化税收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也逐步发展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和减税降费落实等工作,研究新情况,不断更新监管理念和方式,继续做好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
 
  重点要抓好制度优化和落实,依法认定案件性质,认真审核案件信息,严格公布程序,确保案件公布“不漏、不偏、不错”;要加强与联合惩戒成员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形成联合惩戒共治格局,构建全面、实用的税收失信新型监管机制;要加大舆论引导的力度,让“税收违法得不偿失”的观念深入人心;要持续扩大“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的综合社会效应,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5月7日B1版
 
  原标题:涉税“黑名单”:范围在扩大 力度在加大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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