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后附的保险单是否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
发布时间:2018-10-26
提问:机票后附的保险单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解答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属于境内支出,且是应税项目,保险公司也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该项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即:机票后附的保险单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