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优化营商环境 天津推行这些
发布时间:2018-04-03
为深入落实全市企业家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实行“容缺承诺”制度
制定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推行容缺承诺审批的试行办法》,出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容缺承诺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政审批事项外,市场监管部门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列入容缺承诺审批事项目录,并动态调整。对申请人基本审批条件已经具备,申请事项中主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缺少非主要材料或材料存在缺陷、瑕疵的,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补齐所欠缺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先予以颁发行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逾期未按照承诺书补齐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经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特种设备生产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制度,按容缺受理目录执行。
实行“筹建证明”制度
新设立企业,涉及
申请食品经营(餐饮)、保健食品生产、药品生产、药品经营、
医疗器械生产、特种设备生产等事项的,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可依企业申请颁发“筹建证明”,用于企业投产或生产经营前期准备,为企业留在天津创造有利条件。
实行“先证后核”制度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变更、延续换证时,可以先予办理。企业申请部分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食品制售项目除外)、医疗器械经营等事项的,涉及现场核查的,书面材料合法,可以先发许可证、资格证,再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等手段,完成对企业的核查,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生产经营。
简化审批程序和要件
对京津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迁移天津落户项目,互认申报材料,互认审查结果,缩短获证时限。允许医疗器械经营经营企业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多个企业共用一个仓库。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距离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再投资登记要件。支持跨国公司企业总部落户天津。
实行优先审批程序
制定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有限审批程序,对医疗器械领域,被国家认定创新产品,填补我市空白的产品,列入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和发展规划的产品,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获得二级以上科技成果等八种情形的企业,纳入“鼓励清单”,实行优先审批程序,提供全程化服务。对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免于或减半收取费用。
大力压缩审批时限
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便利化,对标国际营商环境先进水平,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
建立政策解读制度
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将市场监管领域政策性文件发放范围扩大至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每季度举行一次政策解读发布会,面向社会和企业详实解读政策文件内容。涉及重大改革和调整的政策文件随时面向社会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