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09 热度:
1. 5月1日(是指2018年5月1日,下同)前已按照17%/11%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1%税率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1%的税率补开发票。
2. 在5月1日税率调整前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未开具发票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
3. 在5月1日税率调整前,纳税义务发生已发生,未开票或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存在企业补缴滞纳金和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 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如果“强制”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
同时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存在一个合同或一项业务,部分业务开具17%/11%原适用税率发票,部分业务开具按16%/10%新适用税率开具。
5. 5月1日后按17%/11%原适用税率如何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6. 5月1日后按17%/11%原适用税率如何申报: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附表:5月1日后按17%/11%原适用税率开票情形
最关键: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摘自《2018年4月27日上午8:30,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讲解。》)